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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调整1999年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6
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2016年4月2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要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根据要求,我校1999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属于通知调整范围,从本月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到1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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