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7

人事管理篇

第一章 编制管理·························05

第一节 人员编制···························05

第二节 机构编制···························06

第二章 人员调配·························06

第一节 人员调出(辞职)·············06

第二节 人员调入···························07

第三节人员岗位变动····················08

第三章 工资·································08

第一节 基本工资···························08

第二节 绩效工资···························09

第四章 福利待遇·························09

第一节 保险··································09

第二节 福利费······························11

第五章 培训与学历教育··············12

第一节 培训教育···························12

第二节 学历教育···························13

第六章 科级干部的管理··············15

第七章 人才引进(招聘)··········17

第八章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18

第九章 聘任·································19

第一节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20

第二节 职员聘任···························20

第三节工勤人员聘任····················21

第十章 人事管理·························21

第一节 人员管理···························22

第二节 合同管理···························25

第三节 人事异议管理····················26

第四节 考核··································27

第十一章 出勤管理·····················28

第一节 考勤··································28

第二节 请销假管理·······················29

第三节绩效工资扣除计算方法······31

第十二章 奖惩·····························31

第一节 总则··································31

第二节 奖励··································31

第三节 处分··································34

第四节 处分程序···························35

第五节 劳动纪律及处分的适用······37

第六节 处分期间的待遇················41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42

第一节 收集整理···························42

第二节 建档保管···························42

第三节 查阅使用···························42

第四节 转递··································43

第十四章 证件管理·····················43

第一节 证件管理···························43

第二节印信管理···························44

第十五章 信息管理·····················44

人事管理篇

第一章 编制管理

第一条学校按照上级审批的人员编制、机构编制配置人员和设置机构,不能随意增减或调整。

第二条每年年末人事处对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和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统计、自检、调研,确保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第一节 人员编制

第三条 编制审批

(一)入编程序:

1.招聘或调转人员填写《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或《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

2.学校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盖章;

4.人事干事携带拟入编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完整的人事档案及四份《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到人社局人事管理处办理手续;

5.人事干事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携带拟入编人员的《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办事业处办理入编手续;

6.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二)出编程序:

人事处工作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单位加盖公章后,携带拟出编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辞职申请书/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办事业处办理出编手续。

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技工岗位指数的核定

(一)处级职数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数由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定;

(三)职员、技术工人职数由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定。

第五条学校根据核定的职数和岗位职责合理配置人员。

第六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时核定、调整各部门编制职数。

第二节 机构编制

第七条机构设置

(一)编制内机构设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提出机构设置申请,明确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报主管局审核,由主管局报市编办审批;

(二) 自设机构设置程序:

1.由分管领导提出增设机构可行性报告;

2.人事处根据学校现有的机构和人员情况,经过调研,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设置的理由;

3.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

4.班子讨论决定。

第八条机构审批

(一)处级机构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

(二)科级机构由学校核定。

学校机构设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科学合理进行设置,避免机构臃肿、职责不清。

第二章 人员调配

第一节 人员调出(辞职)

第一条 人员调出(辞职)的规定

(一)由本人(教师需提前一学期,其他人员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长及学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按人事管理程序及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条款向学校返还工资、保险、福利及培养费用。

第二条人员调出(辞职)程序

(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拟调入单位商调函;

(三)学校审批;

(四)拟调入单位审查档案;

(五)拟调出人员向人事处提交调入单位正式调令;

(六)人事处开具人员调出通知单;

(七)人事处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八)人事处将档案封存,人员调出的将档案转递给调入单位,辞职人员档案由学校移交给长春市人才中心;

(九)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停发工资、开具工资介绍信交调出人员;

(十)人事处持有关材料到市编委办理减编手续。

第三条凡申请调出或辞职的各类人员,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视为与学校解除合同,即停发工资、各种福利及保险,一周内办完调出手续。

第四条调出或辞职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其辞职按聘用合同(协议)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调出或辞职人员如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调出或辞职申请,视为违约。给学校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须由本人弥补、赔偿。

第六条调出或辞职人员凡经学校出资培养的,如个人与学校订有合同,培养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学校未签订合同,且在学校工作期间有参加培训、进修、出国、提高学历经历的,学校收取培养费2万元。

第二节 人员调入

第七条人员调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调入人员原则是教师岗位,是学校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或短缺专业人才,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工人和行政干部除特殊需要外不予调入,需调入时要严格掌握条件;

(三)根据主管局的安排接收复转军人。

第八条人员调入的程序:

(一)考核、试讲;

(二)学校同意;

(三)报主管局、人事局、编办审批;

(四)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节 人员岗位变动

第九条校内人员调整,需经分管人事副校长、校长审批。

第十条职工接到调整岗位通知后,应到人事处开具《校内人员调动岗位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职、待聘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和校长审批,擅自调整调动人员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不予承认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工资

第一节 基本工资

第一条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第二条岗位工资共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一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本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四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薪级工资确定的办法

(一)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任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

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第七条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第二节 绩效工资

第八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在岗工作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第九条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有利于学校整体工作推进的原则,岗酬对应、优质优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

第十条因个人原因,工人在干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人,绩效工资下调10%。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形式、标准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一条在编在岗人员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享受以下基本福利待遇:

(一)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二)住房:住房公积金;

(三)福利费:探亲路费、托儿费、遗属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伤残补助费。

第一节保 险

第二条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险)。

(一)参保原则:

1.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由学校缴纳个人全额工资的10.5%,个人缴纳比例2%;

2.其他人员按劳动合同执行。

(二)参保人员变更:

1.新来校人员的管理:需持审核备案表(调转表)、派遣证、落编凭证、工资表、职工登记表、新增人员办卡登记表、彩照输入版位图及增减变动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业、复员军人的变更:需持人事部门《转业军官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落编凭证、工资表,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方可办理;

3.市内调转:携带《调转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更表方可办理;

4.异地调动的变更:携带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外地调入调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人员增减变更表方可办理;

5.统筹外调入视同新参保;

6.参保人员死亡的变更: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医保卡,填报人员增减表即可办理。

(三)校级领导享受保健的变更:

如有新增保健对象,需持市委组织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动表方可办理;

(四)工伤鉴定

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经过市级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

第三条失业保险

(一)参保原则

1.在编在岗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学校缴纳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纳1%,在每月工资中代扣;

2.与学校签订合同后由学校根据合同规定建立账户,费用学校和个人分担各自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职工失业后,学校应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条 养老保险

(一)学校缴纳个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8%;

(二)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办;

(三)新参保人员、调出(辞职)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增减审批单,由人事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办理增减手续。

(四)交纳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按交缴基数到社会保险局进行核定退休金,由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退休金。

第二节福利费

第五条探亲路费

对符合探亲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路费;

第六条托儿费

按规定标准夫妻双方各报销半年费用。

第七条遗属补助费。

(一)职工死亡后,职工家属申请遗属补助的,需向人事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如实讲清申请理由。如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由人事处持有关材料和证件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上级批准后,从审批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执行,按月发放;

(二)人事处每年年末对享受遗属补助对象进行复查,对丧失享受条件的,立即停发。享受遗属补助的具体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

(一)职工死亡后,从死亡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其家属持有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按照有关标准,一次性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二)抚恤金: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数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丧葬补助费:凡因病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凡因工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

第九条 伤残补助费

(一)教职工因工(公)致残的伤残补助费、护理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逐月发放,直至工作人员失去伤残条件或死亡时止;

(二)教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评残后,应定期进行复查,其伤残待遇标准随伤残等级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各种福利费的发放,由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交计财处统一由校长签批。

第五章 培训与学历教育

第一条教职工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提出学习申请。

第二条坚持专业对口、学用结合的原则,专业不对口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条学习形式分脱产或半脱产。

第四条教职工学习结束后,需将学习成绩单、学籍及有关材料交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学历教育只给一次脱产学习的机会。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学校批准;

(四)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协议)并备案。

第一节 培训教育

第七条在编的教职工三年内应有一次培训学习,以不脱产学习形式为主,建立培训学习档案。

第八条新进人员的培训

(一)凡新来校人员报到后,由人事处与科教处共同组织岗前培训;

(二)新教师到校坐班两年,期间重点是听课、业务培训;

(三)教师参加吉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四)见习期或初期期满时,经过学校考核合格后按期转正定职。

第九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一)学校及各系(部)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培养计划;

(二)在学术交流、进修提高及教科研方面,学校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方面的倾斜,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做出适当的梯队调整,同时实行淘汰制并适时增

补;

第十条进修学习

(一)专任教师每两年应安排一定时间进修学习;

(二)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来校工作原则上满一年方可申请进修学习;

(三)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四)凡属学校选送进修学习的,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照发,不属于学校选送的,费用自理或按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按岗位不同确定培训内容;

(二)每年应参加二次培训(继续教育、讲座、岗位培训、会议培训等);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培训

(一)定期进行培训,针对所从事的技术工种进行知识更新;

(二)组织参加国家规定的考工定级考试;

(三)每三年组织一次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节 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在编在岗工作满三年;

(二)年龄:女不超过40周岁,男不超过45周岁;

1.研究方向原则上要与现岗位一致(学校特殊培养除外);

2.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近三年平均在80分及以上;

4.教学骨干。

第十四条 工资、学费、福利待遇

1.脱产学习

(1)工资:学习期间以借资形式发基本工资,在规定脱产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习任务、延长脱产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并返还脱产学习期间已发的基本工资的20%;

(2)学费:

① 入学后报销总学费的,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报销剩余的学费;

② 如延期毕业一年减少报销学费,延期毕业两年不予报销剩余的学费;

③ 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延长期内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2.不脱产学习

(1)学校报销总学费的50%。入学后报销,毕业后(取得学历、学位)报销另外;

(2)延期毕业一年报销毕业后应报销部分的50%,延期毕业两年不予报销剩余的学费;

第十五条延期学习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毕业后在校工作不得少于五年,不足五年的,脱产学习的返还读研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报销的全部学费;不脱产学习的返还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规不能毕业的,脱产学习的返还读研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及报销的全部学费;不脱产学习的返还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八条如明确表示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所有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录取后应辞去行政职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二十条需向培养院校移交个人档案的,学校暂不借资、不报销学费,待毕业返校工作后,按规定补发工资及报销学费;

第二十一条每年报考脱产学习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10%以内,第一年未被录取的,第二年原则上不得再次报考。

第六章 科级干部的管理

第一条科级干部的选拔、考核、任用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选拔科级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三)组织与群众公认相结合;

(四)选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对公选成绩优秀的但没有任用的,可作为下一次选拔和其他岗位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吃苦耐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服务他人意识强;

(二)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公文;

(四)能及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适应岗位需要。

第四条 选拔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教研室主任

1.年龄: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历: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也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3.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

4.从事本学科业务三年以上;

5.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

(二)行政管理干部

1.年龄35周岁以下;

2.硕士及以上学历;

3.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教研室主任:

1.部门推荐 2.考核 3.公示 4.任命 5.填表备案

(二)行政干部:

1.公布职位数 2.自荐、推荐 3.述职 4.民主测评 5.考核、考试 6.公示 7.任命 8.填表备案

第六条 选拔任用方式

科级干部的任职方式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实际情况,采取选任、委任和聘任(直聘、竞聘、选聘)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科级干部每年由所在系(部)、处(室)及人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品德。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是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遵守政治纪律情况和道德水准。

(二)领导能力。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大局意识、预测问题、科学决策、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

(三)工作作风。主要指对上位法的把握、践行服务理念的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创新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所取得的绩效以及本部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行政岗位科级干部实行交流制

(一)交流的对象一是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二是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的;

(二)实行限届制,三年为一届,在一个岗位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

(三)交流应在机关与基层、行政与党群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四)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的,予以免职,到人事处待岗。

第九条 免职、辞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

2.经考核民主测评不胜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十条 离岗规定

(一)年龄:符合以下年龄的,不再担任科级干部:

1.教研室主任:男57周岁,女52周岁;

2.行政科级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二)待遇:到规定年龄离岗的,保留原基本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不随学校调整而调整。

第七章 人才引进(招聘)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制定引进、招聘人才计划。

第二条 在市人社局宏观管理下,实施引进、招聘计划。

第三条引进(招聘)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30岁以下,博士40岁以下,副高级女40岁、男45岁以下;

(二)第一学历原则上为本科学历(全日制普通本科);

(三)专业:专业对口;

(四)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出国经历的优先引进;

(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引进(招聘)程序

(一)计划审批;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

(三)报名;

(四)笔试、面试、试讲,考核;

(五)人社局、市编办审批;

(六)签订就业协议;

(七)办理入编审批手续;

(八)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

第五条取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学校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在教学和科研及业务进修、考察访问等方面给予政策的倾斜。

第八章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学校初审应“把握条件、合理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二条“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取得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证书,在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的条件后,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校内初审程序。

(一) 制定方案;

(二) 个人申报(填表);

(三) 资格审查;

(四) 校内组织初审;

(五) 公示;

(六) 报卫生局、人社局审批;

(七) 人事处备案。

第九章 聘任

第一条聘任工作采用“竞聘上岗,以岗定责、以岗带薪”的聘任原则。

第二条全校各类人员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聘任周期,业绩为聘期内取得的,以业绩分、民主测评分、专家评价分三项总分排序。

第三条聘任时如在校外学习或工作的一律回校参加竞聘,否则按自动放弃竞聘处理。如回校竞聘确有困难,需向学校说明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另行安排竞聘事宜。

第四条学校根据各系列岗位空余职数进行聘任。

第五条聘任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及待聘。

第六条已聘任人员从审批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各项工资。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个人申报(填表);

(三)资格审查;

(四)业绩评分;

(五)民主测评;

(六)专家评价;

(七)学校确定聘任人员;

(八)公示;

(九)合同变更;

(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一)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各类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各系列职务资格;

(二)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三)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聘期内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一节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第九条学校在满足教学工作需要、保证重点学科岗位设置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受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

1.核心期刊、国家级论文各1篇 ;

2.主持教科研课题1项;

3.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

4.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90分及以上。

(二)副高级

1.国家级论文2篇;

2.主持教科研课题1项;

3.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80分及以上。

4.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

(三)中级

1.省级论文2篇;

2.参与教科研课题1项;

3.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80分及以上。

第二节 职员聘任

第十一条根据长春市人社局核定的职员岗位职数,结合工作实际和管理的需要聘任。

第十二条职员晋升的具体条件:

(一)五级职员:

1.晋升六级职员满四年,转干满二十年;

2.具备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3.任职期间发表国家级论文一篇。

(二)六级职员:

1.晋升七级职员满三年,转干满十五年;

2.具备本科学历;

3.任职期间发表省级论文一篇。

(三)七级职员:

1.晋升八级职员满三年;

2.具备专科学历;

3.任职期间发表论文一篇。

(四)八级职员:

1.晋升九级职员满三年;

2.具备专科学历;

3.任职期间发表论文一篇。

(五)九级职员:在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节 工勤人员聘任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

第十四条符合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参加晋升等级考核(考试),取得上一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对在技术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聘任。

第十六条在干部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升级条件的,原则上回到工人岗位后,方可参加工人技术岗位晋升的聘任。

第十七条参加晋升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要与从事本岗位工种一致,否则不予兑现工资,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

第十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在编在岗人员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三类管理(已在第九章中叙述)。

第二条在编不在岗人员分为待聘、长期病休、外借、读研、出国、退养。

第三条在岗不在编人员分为聘用、返聘、临时用工人员。

第四条不在编不在岗人员分为退休、退职人员。

第五条重要人事事项和特殊人事问题及人事异议问题需交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

(一)离、退休人员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个人档案由人事处保管;

(二)退休条件: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及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第二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四)职工退休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退休通知单),专兼职教师退休人事处需提前一学期通知所在部门;

(五)办理退休手续程序:

1.人事处下达退休通知单;

2.将退休通知单(上半联)签字后返回人事处;

3.提前一周到人事处交小二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

4.人事处公示独生子女情况;

5.按规定(每月1-5日)到卫生局、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退职人员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

(二) 办理退职手续程序:

1.本人申请(填表);

2.患病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出具);

3.学校初审;

4.上报卫生局、人社局;

5.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6.办理退职手续。

第八条待聘人员

(一)在编人员因各种原因,无岗位聘用视为待聘人员;

(二)待岗期间前三个月只发基本工资,第四个月停发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劝其辞职或调出,学校将限期办理辞职或调转手续,自学校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没有调离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学校为待聘人员设立机动岗,由人事处负责管理,随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有待聘经历的在遇聘任(晋升)、涨工资时将缓聘或暂不晋升。

第九条长期病休人员

(一) 病假超过半年的;

(二) 上班要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外借人员

(一)凡经学校批准的外借人员,借出期间工资照发,享受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外借期间应参加学校大型会议、活动及全员聘任、年终考核;

(三)外借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学校工作,如擅自延长外借期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行联系外借人员,须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停发其外借期间工资,不享受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外借期满后,如不按时返校上班,学校将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一条退养人员

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退养手续,符合长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个人自愿申请,学校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办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协议》规定的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其职务级别由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如上级关于退养的政策变更时,学校执行上级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

(一)公派出国:

1.公派出国主要是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考察、短期访问、培训、合作办学等;

2.出国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向学校交2-5万元保证金;

3.出国期限一般为1-6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完成出国任务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延长出国时间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手续;

4.在批准出国的期限内,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延长期工资停发;

5.未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外滞留期超过三个月,学校将通知本人或亲属,办理自动辞职手续,人事关系转入长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自费出国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按自动辞职办理;

2.硕士毕业生服务期未满的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3.自费出国人员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即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

(一)学生工作、实验员、社区医院岗位可安排聘用人员;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按所签劳动合同执行;

(四)档案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在编人员同等条件;

(六)承担教学任务需具备教师资格、符合学校对教师的规定,经学校批准;

(七)定期进行考核,随学校聘任调整工资;

(八)聘用人员调出或辞职同在编人员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

(一)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主要从事园林、保洁、门卫、水暖、伙食等工作;

(三)学校按照长春市有关规定支付临时用工工资;

(四)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并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劳动纪律的教育,临时工的工作任务要具体,有定额、有工作流程,并经常督促检查,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防止事故发生;

(五)各部门如需临时用工,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向人事处递交用工报告,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与用工部门共同完成招聘工作,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六)临时用工管理形式分为承包和部门两种。

第十五条返聘人员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适当返聘已退休的正高级人员,主要从事教科研、督导和专项工作;

(二)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三)不参加学校的聘任和晋升;

(四)返聘人员由所在部门管理;

(五)学校及部门每年对返聘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返聘协议;

(六)福利待遇同临时用工或按有关规定办;

(七)受聘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超过一个月的,返聘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在岗各类人员均要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订立合同或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由人事处与本人签订《变更合同书》。

第十八条合同应具备下列款项:

(一)学校(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受聘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合同期限;

(四)受聘人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违约条款、责任条款;

(六)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工作岗位情况,在合同中根据双方约定签订特殊条款;

(七)合同经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在编人员聘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和学校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受聘人履行能力进行监督,发现受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督促受聘人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直至解聘。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签订《合同变更书》。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该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受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其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短期内因病无法工作的人员,可申请病休并签订病休协议。

第二十八条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解除合同手续,职工不履行解除合同手续的,30日内学校可登报声明与其解除合同。

第三节 人事异议管理

第三十条 在奖惩、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出现有异议情况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事项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人事异议处理程序

(一) 当事人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事由、依据、请求;

(二) 主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填写《人事争议处理单》;

(三) 将《人事争议处理单》交到人事处;

(四) 校长审批召开人事工作委员会会议;

(五) 由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节 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专项考核。

第三十三条年终考核

(一)学校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关于年度考核的工作安排和学校实际,每年年终对在编教职工及聘用人员,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资格,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

2.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评鉴。各考核小组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学生、行政、教学、后勤人员)的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系(部)处(室))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在此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具体情况,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填入考核登记表,呈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4.确定等次。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拟定各等次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等次;

5.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拟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如有异议调查核实;

6.反馈。各部门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每人考核等次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7.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绩效考评

(一)绩效考评是通过激励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绩效考评主要是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业绩和过错实施认定,并按得分高低划分考评等次,考评等次设定比例限制。

(三)考评结果与职工绩效考评奖金挂钩,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章 出勤管理

第一节 考勤

第一条行政人员(包括系(部)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实验员、新来校毕业生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第二条专任教师不坐班,每周三为专任教师坐班日,参加学校、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学习、职工大会、例会、教研活动和公益劳动等。

第三条各部门值班、值宿人员,由所在部门按值班、值宿规定进行考勤。

第四条职工因病、事需要请假者,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请销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日常考勤由系(部)处(室)负责,全校大会、科级干部会由人事处负责考勤,中层干部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考勤,其他各类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第六条人事处统管学校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通报。

第七条考勤要求

(一)各部门指派一名兼职考勤员管理考勤工作。

(二)职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到本处(室)考勤人员处签到,不得托人代签、补签。

(三)考勤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做到及时、准确、真实。职工请假要有完备手续。每月1日(如遇双休日顺延到周一,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上班第一天)中午前各部门考勤员将考勤统计表及请假条、诊断书报人事处。

(四)各部门的日常出勤和活动(会议)出勤情况将作为年终中层干部考核、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人事处随时抽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当日上网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节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天,由班组、教研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四天及以上者上报人事处,由主管人事校长批准;

(二)在法定假和寒暑假前后一周请假,由主管人事报人事处,由主管人事校长批;

(三)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部门主管校长同意,校长审批。离开本市半天以上的,需向主管校领导口头请假。

第九条请假种类

(一)探亲假

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均享有探亲假;

2.职工配偶或父母因故迁往异地或国外定居、工作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职工出国探亲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休假天数及费用的报销按有关文件执行,非寒暑假时间请探亲假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计算。

(二)病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必须持医疗保险单位开具的诊断书履行请假手续;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患传染病休息一个月以上)申请上班者需提供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人事处同意后方可上班工作,并有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旧病复发又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三)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准电话请假。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教职工请事假要掌握标准,从严控制。

(四)婚、丧假

1.要求结婚的未婚职工须提前请假,一般婚假为3天。实行晚婚的职工婚假为15天;

2.职工的直系亲属及直接供养的亲属死亡,可休假三天,丧亲在外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

(五)产假

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年龄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六)计划生育假

按《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休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提出工伤报告报人事处,经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按程序上报长春市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八)带薪年休假

1.对部门、岗位工作性质是常年倒班、无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人员,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由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按国家规定统一安排休假;

2.原则上不允许串到下一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没休假的,可安排在下一年休假或给一定的加班费;

3.部门应将休假安排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请(休)假期满后须按时上班,到人事处销假,无故超假按旷职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周三请事假、常年倒班人员当值日请假,一天按三天计算。

第十二条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教职工,开学后不予补休婚假;结婚时因故未能休婚假的教职工,婚后不予补休。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者及专职辅导员“五一”、“十一”前后连续请事假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请、销假手续

(一)凡需请假者,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准假权限审批后送人事处;

(二)病假急诊不能当天请假者,须有急诊证明,并于3日内办理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按旷职处理。

(三)假期期满或提前上班,需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四)请假期满,需要继续休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具体办法相同于请假手续办理。

第三节 绩效工资扣除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病假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日平均数的50%,住院两天按一天病假扣绩效工资,请假天数仍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事假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的日平均数。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除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外,按事假日绩效工资标准的20%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日平均数为本人月绩效工资除以30天。

第十九条 教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全校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人才培养质量提高为中心,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学校依据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限,按照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工作中的表现分别给予奖励和惩处。

第三条学校奖惩工作原则

(一)奖励原则: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处分原则:公平得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四条学校各系(部、中心)要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教职工的岗位责任、考勤、考核制度,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学校对各部门及教职工在以下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四)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五)在党政综合管理或后勤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六)在其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奖励按照级别分为校级奖励和部门奖励两个级别。教职工有特殊重大贡献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记功奖励。

第八条校级奖励为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发文颁发的奖励,校级奖励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集体奖项

1.优秀科研集体奖;

2.优秀教学团队奖。

(二)个人奖项

1.聘期奖(执教奖、善教奖、惠生奖、精勤奖、践职奖);

2.年终考核优秀奖;

3.教学名师奖;

4.教坛新秀奖;

5.十佳科研人员奖;

6.辅导员标兵。

第九条部门奖励为学校职能部门和纳入校系二级管理的系(部、中心)代表学校所设立的,为表彰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项。

第十条教职工获奖情况纳入提拔、岗位聘任考评因素。

第十一条校级奖励方案由学校委托党办、人事处制定,部门奖励方案由部门制定,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奖励制定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选目的;

(二)范围;

(三)评奖条件;

(四)程序;

(五)奖励方式;

(六)评选组织;

(七)时间安排

(八)评奖结果的使用;

(九)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部门设立奖项的由部门负责组建评审机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确定各部门推荐名额、评选条件、评选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公布工作方案。评选组织部门公布评选工作方案。

(二)部门推荐。各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上报相应的评审机构。

(三)评审。相应的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四)审批。由学校或部门审批。

(五)公示。经审议通过的人选在校内公示5天。

(六)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七)学校或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奖励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根据情况,由学校决定奖励名称、名额、奖励标准、评选组织部门和评选时间等。有其他特殊情形及贡献的,经部门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并批准的,也可临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做出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教职工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推荐部门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党办或人事处审议、学校批准。奖励被撤销后,学校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对奖励有异议,可向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受理部门对奖励异议事项,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书面意见,经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所在部门负责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到个人,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及文书档案。

第三节 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教职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教育帮助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如需要也可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法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已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学校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教职工,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七)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岗位职责任务造成影响,学校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有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节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涉嫌违纪,不宜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机关为校长办公会,事实调查、违纪认定以及处分建议由相关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七条具体负责处分调查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是:

(一)涉嫌违反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由人事处负责;

(二)涉嫌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

(三)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由科教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

(四)涉嫌违反学校行政管理和办学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等失职渎职的行为,由校长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涉嫌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由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

(六)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

(七)担任含副处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若涉嫌违纪,由纪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八)其他涉嫌违纪情形的,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纪教职工的调查、处理具体程序为:相关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职工所在部门,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结论,在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前应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拟开除或解聘职工,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处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教职工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如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由人事处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自动解除其处分。

(二)教职工受记大过及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应主动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处分期间的认识和工作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所在部门对其处分期间的认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察,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填报人事处,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副本存入档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视情节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

受留用察看处分教职工处分期满,经谈话后仍拒绝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处分期间认识和工作情况,以及不愿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校可据表现,决定是否延长其处分期;若延长处分期满后,仍拒绝书面汇报和提出申请的,学校可据此表现,决定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三十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与教职工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部门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30日内向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和理由,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议、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人事工作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后,再次报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复议决定是校内最终决定。

第五节 劳动纪律及处分的适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校财政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学校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转为账外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票据的;

(六)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

(七)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二)离任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三)在干部、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员职级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规以学校或部门名义投资、担保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或出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于旷职,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职一天扣发当月基础津贴;

(二)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含三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个月内连续旷职达三天(含三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级处分;

(六)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日常工作,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违规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由此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违反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处理如下:

(一)认定为普通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认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理论课、实验、实训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串课等在部门或全校通报批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在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一)由于主观原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按时完成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1.服务中出现差错,态度不好;

2.对安装、维修等推诿不办;

3.各种上报报表超时上报;

4.接上级有关部门电话、书面通知而未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或材料;

5.对学校限时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表未能按时上报的;

6.值班时漏岗、脱岗;

(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课或工作时间内在外兼职;

(三)脱产读研的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校每学期初职工大会及学校有关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后,停止其工作,并按待岗处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以回原工作部门或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五)未转正定职职工受到警告处分者,延长转正定职时间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做私活,如织毛活、洗衣物、使用微机和复印机打印个人材料等或从事工作外的事情包括提供场所人员,同时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七)对微机使用及管理不当,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听歌、玩游戏、看光碟的;

(八)寻衅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打扑克、下象棋等;

(九)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仪器设备使用不当、丢失、损坏,直接造成个人伤害及学校经济损失的;

(十)工作时间喝酒(包括中午);

(十一)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已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进行隐瞒或包庇;

(十二)视学校财产为己有,随意拿走供个人使用的;

(十三)不能善待学生,与学生发生争吵及其它纠纷;

(十四)无故闯进学校领导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学校领导工作;

(十五)大型会议或活动中手机未关闭或振动并接打电话。

第五十五条中层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职务津贴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总值班不能按时到岗或漏岗、脱岗一次;

(二)违反规定,擅自准假或瞒报、漏报部门人员出勤情况一次;

(三)“安全四防”未做到位或下班时办公室忘记关闭门窗及水电一次。

第五十六条中层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半年职务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总值班时不能按时到岗或漏岗、脱岗,半年内累计两次;

(二)不能按时上报年、月工作计划及总结两次;

(三)疏于管理,办公室内公用物品丢失或损坏(价值300元以上);

(四)不按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并使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

(五)部门内人员有越级上访(到校内或校外)现象或到校领导办公室内无理取闹

第五十七条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以下处分:

(一)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术成果中不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未参加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等;在学术工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资料;伪造学术成果的;剽窃、抄袭或侵占有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依法受到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学校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节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等级、职员职级和工人技术等级,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和津贴等级。

第六十条教职工在接受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除接受第五节有关经济处罚的,还须降低基本工资:

(一)受降级处分的,按照降低后的专业技术、行政职级、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并降低两个薪级工资;

(二)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新聘职务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并降低二个薪级工资。

已经在本职务最低薪级工资档次的,不再降低。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学校按下列标准执行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处分的,扣发30%的绩效工资;

(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50%绩效工资;

(三)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50%绩效工资;

(四)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按照降低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行政职级、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其绩效工资。待下一个聘期经竞聘上岗后按照新的标准核定其工资级别。

第六十三条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四条受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确定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受处分教职工的职务、级别或工资档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六十六条受处分教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

第六十七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一节 收集整理

第一条学校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收集范围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系(部)、处(室)和有关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收集和送交归档材料,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做到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必须加盖公章,需本人签字的,要签字。本人未签,可由组织注明。

第二节 建档保管

第六条人事处对新来人员都要按学校规定建立档案,将其个人档案重新装订、编号,更换档案袋,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要求规格统一,对破旧的档案袋要及时换掉。

第七条对所有的档案要分类登记、编号,并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放错位置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第八条严禁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并拒不交出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调离档案管理岗位。

第九条档案柜要坚固适用、保持清洁、防火、防潮、防盗。

第三节 查阅使用

第十条查阅档案者,须填写查阅内容、查阅日期等,外单位来校查阅本校职工的档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并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人事部门派干部查阅。

第十一条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校长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由人事处派人携带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者不准随便摘录档案内容,如需摘录时,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所摘录的材料必须真实,不能任意取舍,抄录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档案室。

第四节 转递

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后,应及时将档案按机要邮件转递,不得交本人自带。

第十六条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第十七条转递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第十八条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第十九条收到外单位调入人员的档案,要首先核对档案中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

第二十条为使干部档案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传递,人事档案保管工作要与干部调配、干部任免工作密切配合,及时传递。

第十四章 证、信管理

第一节 证件管理

第一条教师资格证

(一)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凡属学校正式在编的从事教学工作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办理认定手续。

(二)校外调入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办理认定手续。

(三)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向人事处提供相关的证件,填写有关表格。人事处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杜绝弄虚作假。

(四)在学校审查考核的基础上,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认定。

(五)人事处将办理的教师资格证登记下发。

第二条工作证

(一)新职工入校时,向人事处报到后,由人事处给予办理工作证。离开学校时,工作证需交还学校。

(二)工作证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之用。如校内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生变化,需更换工作证内芯时,由人事处办理。

(三)工作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工作证遗失,应向人事处登记挂失,并说明丢失情况,经查证核实后方可补办。

(四)如发现重复领取工作证或在工作证上涂改姓名、工作单位、职别以及借给他人等,除没收其重复领取的工作证外,本人需做出检讨,并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编制证

(一)机构编制证、职员编制证由人事干事保管,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处长批准,由人事处派专人协助办理。

(二)根据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机构编制证、职员编制证核定和审查。

第二节 印信管理

第四条印章

印章专人保管,使用印章时,须进行用印章登记,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用印章。

第五条信函

(一)由人事处出具的各种证明,必须遵循人事档案实际记载情况,实事求是的出具各类证明;

(二)使用人事部门出具的各类介绍信、证明、档案转递函时,进行用信登记,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一条掌握全校人事信息和劳资信息,数字准确,内容清晰、完整。

第二条及时收集、整理信息,做好登记、分类。

第三条做好信息的基础工作,随时为各部门、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第三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不漏报、不谎报、不虚报。

第四条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须经处长、分管校长同意。

第五条对人事、劳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允许随意外泄职工信息,如须向其他部门提供信息,须经处长同意。

第六条每年年底对人事、劳资信息进行一次统计,形成统计公报存入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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